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居民需要出国留学、旅游、买房,出国咨询服务中介机构应运而生,并在各地开花结果。
发生纠纷时,中介机构需要负责吗? h国家买房困难妇女跨国起诉b机构允许a机构使用商标,两机构部分股东达成一致。
有一天,雍某在a机构的宣传下,打算在h国购买房产。
双方签订《考察陪同协议》,约定为a机构向h国购买不动产提供考察陪同服务。
之后,雍某在设施的陪同下去了h国。
但令雍先生没有想到的是,由于h国房地产机构在签订合同前,将该房屋信托转移所有权,房屋无法如期过户给雍先生。
雍某将该房产机构诉至h国法院,h国法院判决雍某胜诉后,房产机构无法向雍某交付任何执行金。
由于三方协商不顺利,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雍某将甲乙两家机构告上法院,要求两家机构赔偿损失和利息。
雍某诉甲乙两机构为赚取中介手续费,隐瞒h国方面的情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耽误了孩子正常入学在国内购房的机会,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购房损失和利息。
被告b机关辩称原告已在h国提起诉讼胜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明显带来额外利益,有失公平。
被告a机关辩称原告与a机关之间没有报酬的支付内容,双方之间没有中介合同关系。
原告与h国机关之间的纠纷已经在h国起诉并胜诉,原告对上述款项提出了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类的重复主张。
对于三方的说法,法院是怎么想的? 法院首先认为,中介合同是经纪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案中,A机构与雍某的合同名称为《考察陪同协议》,该合同内容符合中介合同的法律规定,且A机构实际上为雍某购房提供了签约机会和媒体服务,并先行收取了相关费用,因此双方之间存在中介合同关系
龙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A机关按照《考察陪同协议》约定退还龙某缴费的行为,是对自身利益的自愿转让,不影响人民法院行为性质的认定。
其次,a机构作为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在雍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前提供拟购房的完整信息。
而由于A机构未告知雍某该房屋被信托的事实,未告知雍某h国信托制度的具体规定和购买信托房屋的风险,雍某在支付购房款后未能取得产权登记。
因此,a机构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认定其对雍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作为购房者,雍某在购买他国房屋前应该了解该国房屋的产权制度,并在签订合同前认真查询该房屋的产权登记信息,以避免自身权利受到侵害,但这显然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直接根据A机构的推荐进行房屋买卖合同
所以,雍某自己也有过错,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双方的过失程度,法院认定a机关对雍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此外,由于雍在国外向房地产机构提起诉讼并被判胜诉,这些损失不是最终损失,而是目前可以确定的损失,其最终损失应该根据该案的执行结果来确定。
h国家的法律和执行程序与国内不同,由于目前还不能直接确定雍先生最终何时能获得该判决确定的款项,以及能获得该款项的程度如何,雍先生在案件执行结束后要求两被告主张权利,明显不公平,两被告先在本院如果雍某通过境外法院获得两被告承担的责任比例范围内的财产,两被告可以主张雍某返还一定比例。
法院判决一、被告a机关自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雍某购买h国房屋发生的房款、管理费和登记税等损失共计338万元,并赔偿该金额发生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b机构对a机构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中介服务合同关系,在确定原告损失的基础上,先判决国内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并告知国内中介机构在得知国内居民获得海外法院执行金后,可以主张返还一定比例。
本案的判决是受害者已经在国外获得胜诉判决的基础上做出的判决。 这种方式下,部分受害人损失由中介机构先行承担,避免了中介机构因境内居民已在境外胜诉而逃避责任,消除了境内居民与中介机构的矛盾,具有一定的开拓性。
法官就孙晋辉通过中介机构推销致使境内居民到境外购买房产造成损失一案表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出国考察陪护服务合同中并未明确记载双方存在中介关系,能否验证中介机构陪同境内居民到境外购房时房产的实时信息
国内中介机构作为中介人,其行为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雍作为出国购房人,在签订的协议内容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审慎了解国外房地产制度,认真查阅房地产信息,防止损失的发生,未尽到其义务,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