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消费网
退款难、合同约定不明确……目前出国留学等中介服务存在各种各样的消费纠纷。
近日,由江苏省消保委、南京市消协、无锡市消保委支持,在南京市秦淮区法院调解下,一起成功解决出国留学服务纠纷。
2019年9月22日,江苏无锡消费者周先生与南京莫等闲出国留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等闲公司签订服务合同,转账4.3万元。
后来,由于疫情的原因,小周不想出国留学了。 也就是说,与莫等闲公司协商解除了合同,但莫等闲公司只同意按照合同条款返还30%的费用。
2021年12月10日,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周先生向无锡市消保委员会投诉。
由于该经营者注册地在南京,无锡市消保委员会随后向江苏省消保委员会报告了相关情况,并指导江苏省消保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处理相关投诉,由无锡市消保委员会协助。
南京市消协积极联系双方进行调解,但莫等闲公司始终态度强硬,工作人员普法告知违约金条款加重了消费者负担,是不平等条款时,仍未被正确认识,反而指责消保委员会是“泥足深陷”。
多次联系后,莫等闲公司仍坚持只退还合同金的30%。
随后,江苏省消保委配合南京市消协对研判进行分析,认为莫等闲公司存在超范围经营、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增加消费者责任、不履行退款义务等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且对《民法典》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适用和认识存在偏差
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和律师沟通,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经营者于2022年4月10日前一次性退还周先生合同金25800元(占合同费用的60% ),目前消费者已收到退款,感谢消保委员会的工作。
江苏省消费维权公益律师团成员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张芳律师认为,这起纠纷在出国留学服务合同纠纷中具有典型性。
经营者以约定扣除合同金70%的违约金为由,只退还合同金30%,是否约定违约金过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面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这个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经营者未以合理方式出示说明,未以加粗特殊字体和内容的显著方式重点表述。
江苏省消保委表示,莫等闲公司多次强调按合同约定执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第十条、二十五条等规定,消费者有公平交易权利,周先生因个人原因需要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经营者作出相应赔偿,但责任应当与违约程度相适应
未来,江苏省消保委将加强重点领域监督,开展不平等格式条款评估,综合运用座谈、谈心、指导、曝光等手段,增强企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在社会综合治理中实现消保委组织效能最大化。
(来源:中国消费报中国消费网作者:薛庆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