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来源:许XX与俞XX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2019 )沪0109民初23911号
01事件简介徐XX于2018年7月29日与俞XX签订《作品集辅导与咨询服务协议》,约定俞XX为徐XX提供海外艺术与设计类大学作品集指导和咨询服务。 2020年用于英国和意大利艺术与设计类大学室内设计相关硕士专业作品集的入学申请,服务时间为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
徐XX的目标大学是米兰理工大学,但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择校协议。
根据服务合同约定,俞XX在服务期间应提供申请相关专业的咨询和指导,以及申请所需的专业技能指导,指导XX完成一套申请(包括大学面试指导)。
合同服务费为6.5万元。
合同执行情况:徐XX累计将6.5万元转入俞XX账户。
俞XX为许XX累计提供课时共计23小时25分钟。
此外,俞XX一直通过微信为许XX提供教育服务和答疑等; 2019年5月10日,徐XX通过电话、微信形式通知了俞XX解除服务合同。
02双方主要争议点和法院观点1、是否应当解除服务合同原告在俞某签订合同前宣传的身份信息存在虚假陈述,俞某上课态度差,授课能力差,且对许某进行讽刺,未尽心尽责,导致许某法完成作品集
法院观点:俞XX曾在中国建筑上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担任设计副总监督一职。 此外,由于许X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举证事实,许XX声称俞XX存在虚假陈述、上课态度差、上课能力差的情况,缺乏事实依据,医院依法不予录用。
但是,考虑到该合同约定的作品集咨询和咨询服务是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服务,不能强制履行。
本案中,徐XX于2019年5月9日明确表示不愿接受俞XX的服务,因争议服务合同没有履约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医院认定争议《作品集辅导与咨询服务协议》及其附则于2019年5月9日解除。
2、服务合同解除时,俞XX是否应当返还服务费和金额如何确定法院观点:需要综合合同约定、合同目的、合同履行程度和过错程度进行判断。
服务合同因徐XX的原因单方面解除,但俞XX确实因为徐XX没有申请大学,中途解除了合同,部分服务内容还没有完成,俞XX应该适当退还部分服务费。
但有关退款金额,须综合考虑俞先生已提供服务的课时、服务内容、作品集的完成情况,而不应像原来教导的那样轻易以课时计算。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俞XX已为许XX提供面试服务的课时共计23小时25分,且除上述面试授课外,俞XX还一直通过微信为许x提供教学服务和答疑等,指导许XX完成部分作品集的制作。
许XX先生在俞XX先生的指导下完成的作品集不能满足国外相应大学的申请标准,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大学申请和作品集的送达必须由许XX先生完成。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我院酌定应向俞XX返还徐XX服务费1.5万元。
03判决结果,一审判决原告许XX与被告俞XX于2018年7月29日签订的《作品集辅导与咨询服务协议》及其附则于2019年5月9日解除。 二、被告俞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徐XX服务费人民币1.5万元。
04提示一、服务合同未计入择校协议,指导效果检测困难,对领导约束力小,不利于合同最终目标的实现。
如果最终目标没能实现,也不能提供事实追究责任。
二、在指导过程中,要及时检查指导能力和匹配教学能力,出现较大偏差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申请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