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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春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 )实施以来的第一个春节。
春节回国时,学子会给亲戚朋友带礼物。 此外,还有人借机代购。
此时,必须注意不要触摸《电子商务法》。
不携带大量、重复、未开封的物品
学子携带大量未开封物品,被海关认定为“经营行为”的,将被处以罚款。
我国法律规定的免税标准只适用于“自用”的“合理数量”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自用”是指旅客或者收货人本人不是为了出售或者出租,而是自用,向亲友赠送礼物。 “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货人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确定的正常数量。
回国送礼也要履行纳税义务
这次的《电子商务法》对“带礼物”也有相应的规定。 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同样按照税收征收规定交税。
学子首次产生纳税义务后,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税务登记,如实申报纳税。
否则,将被处以2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
从事海外代购的人员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电子商务法》实施后,电子商务经营者违法将面临最高200万元人民币的人民
货币罚款。
学子如果想代购,不仅需要申请中国营业执照,还需要注册当地营业执照依法纳税。
一旦发现逃税行为,没有相应的承担刑事责任的中文标签,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工厂生产的产品不能销售。
海外学子需要注意的是,进入中国海关时,所拥有总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物品是不征税的。 超过5000元的部分,应当按比例缴纳邮政税的商品单价超过5000元的,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海关全额征税。
海外学生在国内免税店购买的免税商品也有限额。
《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规定,在居民进境物品5000元免税限额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8000元以下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配合境外免税购物额。
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规定:
居民、旅游者携带在境外获得的个人个人进口商品,总额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免税放行。
居民、旅客携带个人进口物品5000元以上,经海关审核确为个人自用。 海关只对超过部分的个人进口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