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J-1免签和中国无异议函

J-1签证是美国移民局签发给外国人在美国学习、研究或从事研究工作的签证类型之一。美国政府规定,任何持J-1签证来美国的人,在美居留期满后两年内必须返回本国。由于某些原因,需要在美国停留时间超过签证规定时间的人,应向美国政府申请免除在母国的两年居留限制,但首先必须获得母国政府的批准。确定是否以及如何申请J1免签,申请人首先要根据个人情况咨询美国国务院主管部门。美国驻华使领馆代表中国政府接受并批准持J-1签证的中国公民要求的无异议声明申请。具体事宜由中国驻美国大使馆教育处(以下简称驻美使馆教育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条申请人的资格和条件(1)申请时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护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与国内原单位结清经济、住房关系,并已协商解决其他未了事宜。第三条申请和验收说明根据工作需要,中国驻美使领馆教育处具体负责J-1免签申请的咨询和材料审核工作。如下所示:(1)申请材料。申请人登录J1签证豁免网上申请系统(https://www.lxgzusa.org),进行网上注册,按要求完成申请。根据现居住地,确定属地面积。在第三国临时居留的人员,按照原在美留学单位的地址确定其领区。1.申请人必须在系统中提交申请报告。报告应写明原国内单位、高中毕业以来的简历(连续经历,无间隔)、留学方式(自费、公派、公派或其他)、留学类型(访问学者、留学生或其他)及申请免试理由;申请人为原境内单位的,须承诺已与原境内单位结清经济、住房等关系,其他未了事宜已协商解决;如果申请人享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资助,他/她必须说明他/她在公立学校的学习情况,解决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关系,履行他/她的义务等。2.申请时,请按要求在系统中上传以下材料(依次合成一个pdf文件):(1)现行护照有效页、第一次J-1签证页、最近一次签证页和最近一次入境I-94卡;(2)第一个和当前的DS2019(原IAP-66)表格;(3)美国国务院的第三方条形码页面。(4)申请人申请免试的相关证明文件,如相关单位出具的申请H1B的证明、绿卡申请证明、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件、国家留学基金委出具的关系结清证明、国家资助留学人员履行义务情况说明等。(2)提交的材料必须清晰完整。除美方提供的英文文件(如DS-2019(IAP-66)第一次和目前的学校名称)和必须用英文书写的内容外,其他所有相关材料均应用中文填写;(3)在审核过程中,中国驻美使领馆教育处可根据需要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网上申请成功后,申请人应注意注册时预留的邮箱。如需补充材料,请根据邮件提示尽快完成。如果中国驻美使领馆教育处在通知后60个自然日内仍未收到相应材料,系统将自动取消申请。(4)中国驻美使领馆教育处对材料进行初审,经中国驻美使领馆教育处审核同意后,向美国国务院出具“无异议声明”,并邮寄通知申请人。第四条香港、澳门居民适用本办法。根据“一国两制”原则并考虑到港澳地区户籍制度和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港澳居民申请时无需说明原工作单位,申请材料可用中文或英文填写。第五条临时在第三国留学的学生适用。持J-1签证来美、暂居第三国、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因私护照的原留美学生,可按上述办法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供在该国临时居留的有效证明。第六条国家派遣留学人员申请。(一)目前不接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公办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的免试申请。(2)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博士生、硕士生、本科转学生(含本科生)、联合培养博士生(获博士学位后返美)、联合培养硕士生(获硕士学位后返美),如已履行《国家政府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留学协议》(原《留学基金资助协议》)规定的回国义务,可接受其无异议函。同时,申请人须提供《国家资助留学人员履行义务情况表》(格式见附件,按要求填写并由申请人本人签字。本科转学生(含本科生)无需填写此说明,但必须在书面申请报告中注明相关学习经历及其在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期间的学号);如申请人相关义务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请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联系,在结清关系后申请无异议函。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要求提供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定居证明,即可接受其无异议函申请。(3)已获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如已履行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的《全国公派留学协议》(原《资助留学协议》)规定的回国义务,并再次持J-1签证自费赴美留学,其无异议函申请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可受理。同时,申请人须提供《国家资助留学人员履行义务情况表》(格式见附件,按要求填写并由申请人本人签字);申请人相关义务未履行或尚未履行的,不受理其无异议函申请。(四)申请人履行回国服务义务时,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请在书面申请报告中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第七条真实性声明及违反后果根据评估需要,美国使领馆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出具不反对函所需的申请材料和相关信息,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供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申请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提供虚假信息的,驻美使领馆将视情况终止申请程序并通知相关部门;同时,不再受理涉案人员提交的申请,并保留诉诸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涉案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因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或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第八条无异议函被撤销。无异议函发出后,如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信息,驻美使领馆可对已发出的无异议函进行审核。驻美使领馆可根据审查结果撤销已发出的不反对函,并通知有关部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第九条信息保护驻美使领馆应当依法保护申请人提交的无异议函申请材料中的非公开信息。第十条其他(一)申请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包括律师)办理;(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会收到提示邮件,办理过程一般需要2-3个月;(3)申请人在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向所属使领馆教育处咨询(详见《办理无异议函咨询办法》)。(4)在申请过程中,如果申请人的个人信息、申请材料的相关内容等。有变更或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申请人应及时在系统中更新,并通过邮件告知所属使领馆教育处。因未及时告知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5)在出具“无异议函”后,如因客观原因需要寄送国务院,申请人本人须向驻美使馆教育处说明具体情况,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应材料;(6)J-1免签申请人在出具“不反对函”后被美国拒签或因个人原因未获批准,已出具“不反对函”者,中国驻美使领馆教育处不再受理其第二次申请。(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在美国大使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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