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合同主体双方前期未充分审查对方主体资格的正当性十分常见。
在此后的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的资质、行为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主张合同无效。
这是有根据的主张,但是如果根据的法律法规被废除了,能主张合同无效吗
事件概况2018年9月19日,小白作为乙方通过中间人小黑与a公司(甲方)签订了《出国留学服务协议书》,a公司协助小白赴俄留学。
合同签订后,小白给小白汇款78000元,小黑将这笔钱支付给了a公司。2018年9月26日,a公司为小白办理了签证手续; 白去俄罗斯后,只参加了一天的课程。
小白主张学校的课程与a公司的招生简章介绍不同,不能达到学习知识的目的。
后经小白查询,自费办理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但A公司不具备此资格,无权从事留学中介服务,A公司与小白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应当无效。
基于此,小白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的服务合同无效,并要求小黑和A公司退还学费78000元及其他费用给小白。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小白的所有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一)服务合同违反已废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吗? 本案的争论点是,虽然废除了《北京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和监管办法(试行)》,但根据该方法是否可以认定双方的合同无效。
2015年9月30日,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工商局联合发布《北京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和监管办法(试行)》。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经批准的中介服务机构,由北京市教委颁发《资格认定书》。
未经北京市教委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2017年4月21日,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工商局联合发布《关于废止的通知》,决定废止《北京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和监管办法(试行)》,废止文件自即日起不再施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
在本案中,小白声称合同无效的依据是A公司未通过该方法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但该规定已于2017年4月21日废止,因此无效,小白与A公司的服务合同于2018年签订,小白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小黑是否有义务向小白退还学费,小白认为是基于对小黑的信任签订了服务合同,中介小黑也将作为被告起诉。
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服务合同双方为小白和a公司,小黑是中间人,根据该服务合同没有义务向小白退还学费。
本案的小黑只是一个中间人,在收到小白支付的学费后,将所有的学费支付给A公司,小白不能在服务合同之外要求返还该学费。
小白表示与A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的双方真实意思,应当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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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谢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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