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合同具有亲近感,其成果的条件是学员是否接受和协助教育培训服务,需要学员的协助。 学员在合同履行期满前,拒绝继续参加培训,明确表示不配合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培训费。
【基本事件】
2020年2月9日,韩某艺和某教育咨询服务部经营者王某通过微信咨询研究生进修课程情况。
经协商,韩某艺分别于2020年2月16日、3月9日向某教育咨询服务部支付培训服务费10000元、39998元共49998元,购买套餐类型为“法硕金钻班”。
指导时间为从报名到录取结束的报考课程共计53天。
韩艺认为,某教育咨询服务部开设的课程与约定不符,只上了三天的课,没有继续上课。
韩某艺向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韩某艺与某教育咨询服务部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 2 .某教育咨询服务部返还培训费49998元。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某教育咨询服务部在本判决生效后,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韩国某艺术培训费47167.92元。
【按例子说】
这件事的争论点是,是否应该解除双方的教育训练合同,以及是否应该返还训练费。
韩某艺报名参加某教育咨询服务部举办的文金考研钻班,共支付相关培训费49998元,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关系。
教育培训合同具有亲近感,其成果的条件是学生是否接受其教育培训服务并与其合作。 考虑到教育培训服务需要韩某艺的协助才能完成,韩某艺在合同履行期满前拒绝继续参加培训,明确表示不协助履行的,法院认定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 被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要求赔偿损失。
所以,某教育咨询服务部必须退还韩某艺未参加课程的培训费。
本案中,案件参与研究生课程共计53天,韩某艺只参加了3天的培训,所以我院按课程比例计算退款金额为49998元53天(53天-3天)=47167.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