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 :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
付款通知:
受托人:
公司注册号码:
注册国:新加坡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号码:
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受托人受委托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项目和费用
第一条申请人申请留学新加坡大学外语名称、(大学中文名称)
第二条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留学国家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手续等中介服务。
第三条学生签证申请成功后,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费合计人民币(大写)元或者等值新元。
学生签证申请成功后,委托人需要取消留学,并支付委托人中介服务费用的40%。
第四条受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
1代替委托人申请了指定的学校
2代替申请人申请学生签证
3帮助申请人在新加坡寻找住所
4委托人来新加坡时接飞机
5帮助委托人熟悉学校环境
6协助委托人办理银行卡,方便刷卡
二.受托人的义务
第五条信息提供
1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的出国留学信息、宣传介绍材料、广告等,承诺内容真实。
2 .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国家教育制度、留学政策、留学签证政策和申请留学的院校性质、办学资质、入学要求、入学申请手续等基本情况。
4 .受托人应当告知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纳费用的办法。
第六条入学申请
1 .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办理入学申请手续。
2 .办理受托人指导或为委托人缴纳注册费、杂费等有关费用手续。
3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入学申请的处理进展、结果。
第七条取得签证
1 .受托人指导委托人准备签证申请,协助委托人办理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
第八条其他
1 .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入学申请、签证服务等,其收取费用应在本合同第三条中介服务费中载明。
2 .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向国外高校支付注册费、杂费等费用的,受托人应当提供符合委托人法律要求的证明文件。
3 .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除申请人入学、签证的目的外,不得泄露给无关的第三方。
三.委托人的义务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符合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条件,并遵守国家有关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
第十条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和陈述的内容应当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因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者留学院校申请入学要求发生变化的,委托人应当根据新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四.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当履行合同的全部条款,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受托人违反合同条款不能履行合同的,受托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中介服务费,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向留学申请大学支付的学费、杂费等。
第十四条受托人因委托人未能申请到拟留学的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及时通知受托人。
第十五条委托人为实现成本合同的目的
向受托人提供虚假文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受托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