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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过后,我不想出国留学了。“委托”费可以退吗?

2023-01-22 14:19:48编辑:归寻

新民晚报讯(通讯员熊燕记者袁玮)原本计划的出国留学,在新冠灾祸需要准备的语言考试、专业项目没有完成,想恢复当初委托留学服务的费用,但被拒绝了。

受新冠灾祸的影响不能出国留学,委托留学服务的费用最终能退还吗?

疫情过后,我不想出国留学了。“委托”费可以退吗?

2020年1月13日,还是大学2年级学生的小林与被告所在的公司签订了《关于提供北美研究生留学及作品集辅导的委托合同》份,约定后者为北美2023年秋季建筑相关学科研究生学位的入学申请有偿提供北美目标学校的申请手续和相关作品集的咨询和指导服务。

费用共计12万元,包括目标学校的申请服务、作品集指导、奖学金申请服务。

其中,作品集的指导费用主要包括:不限课程的在线讲座设计指导、不限课程的一对一指导完成4-5个方案、不限课程的小组课程指导(课后需要完成作业)等。

合同有效期为三年,经协商可以延期。

关于退款,合同主要约定三个阶段的规则。 1 .合同签署后一个月内,作品集指导未完成一个方案,组课未上两个系列课的,扣总额25%退款; 2 .合同签订1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且作品集辅导未完成2个方案,且小组课未上3门系列课的,扣除总额的50%后返还; 3 .签订合同6个月以上或作品集辅导完成两个方案的,不予退款。

合同签订后,小林支付了第一期的费用7.2万元。

从2020年3月开始,小林听取被告的意见,陆续参加小组课程和一对一课程的辅导,但课程的进度和作业的完成需要被告的催促。

2020年9月以后,小林因课业紧张、身体不适、语言障碍等,多次推迟参加被告推荐的项目和项目。

2021年初,小林明确表示没有按时支付第二期的费用,需要重新考虑出国留学。

但是,此后,小林于2021年3月亲自预约被告进行了专业的计划解答。

小林于7月31日提出取消出国计划。

小林向被告提出退款费用,被告同意只退还20%。

小林认为自己完全因为大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而被迫放弃留学,被告也没有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所有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一直积极履行合同,为原告制定专业提升计划并提供专业指导。 疫情不是原告留学的障碍,出国留学在客观上也是可能的。 另外,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提出退款时,合同签订超过6个月,被告不同意退款。

庭审后,双方签订的合同被称为委托合同,但实际上被告更重要的义务是为原告顺利申请留学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 即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不符合典型委托合同的特征,原告没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本案合同签订后不久发生疫情,原告在一年多的时间里,积极参与课程学习,听取学习计划建议后,后期因个人校内学习忙等个人原因多次暂缓合同项目的推进。

国际留学虽然受到疫情的影响,但客观上并没有完全停止,可以通过在线授课等变通方式让留学生享受其他国家的教育资源。

因此,原告所称的新型冠状病毒大爆发不再考虑出国留学,在本案中不构成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目前原告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被告也不反对,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被解除。

在本案中,合同已经对提前解约的退款做出了详细的约定,这些约定与合同中委托事项的解释、服务阶段的详细划分,特别是具有专业特点的《作品集辅导细则》等内容相呼应,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整体。

因此,原告以被告没有出示和说明格式化的退款规则为理由,主张这些条款不构成合同内容,不成立。

本案中,被告在订立合同时,并不合理注意原告的学校年级和学习能力能否经过被告的咨询和指导保障其具有相当的专业能力,也不合理地促使原告在合同履行中积极配合,提高自身专业能力以符合合同预期。

再加上本案合同签订后新型冠状病毒大爆发的爆发,确实在一定时期内影响了日常生活和学习。

因此,在退款提交时间确定退款标准的约定,在本案中没有公平性,本案在此基础上不再确定被告应当退款的费用。

本案根据合同第三阶段的退款规则,综合原被告的过失,酌定被告返还小林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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