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3月14日,渝中法院集中判决一起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据悉,该案是渝中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首次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支持起诉的案件。
在现场作出判决。
渝中区法院供图
该案中,设在渝中的教育公司是一家从事留学中介服务和语言培训的机构,与消费者邹某等人签订相关协议,约定该教育公司为消费者提供语言培训服务、海外教育信息咨询和签证办理等服务,费用为1万至3万元。
后来,教育公司经营不善,商店关闭了。
邹某等19名消费者要求退款,但向渝中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
在多次调解无果后,渝中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为了支持公诉人和消费者,向渝中法院起诉这家教育公司。
渝中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在双方的课程服务协议中,如果教育公司经营不善破产,消费者申请的课程内容未能履行,教育公司承诺将收取原价格的18%作为服务费。
该承诺并未以明显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而且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获得退款的权利,减轻了经营者应承担的退款责任。
为此,渝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双方解除合同,教育公司将邹某等消费者退还服务费,并依法认定加重消费者义务的格式条款为无效条款。
该教育机构应向19名消费者返还共计36万余元。
据了解,2019年以来,渝中法院共受理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的民事案件2766件,其中产品责任纠纷2427件,商标权侵权纠纷155件,著作权侵权纠纷184件。
上流新闻记者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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