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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鸥:欧某中畏罪自杀,还能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吗?

2023-01-02 03:35:16编辑:头头号子

#法律人举案普法##法律人举案普法#莆田公安局发布通报称,犯罪嫌疑人欧某中因建房用地纠纷,持刀对受害人实施故意伤害,导致二死三伤。在公安、武警围捕下,犯罪嫌疑人欧某中在平海镇上林村一山洞拒捕并畏罪自杀,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这真的是一起悲剧,欧某中因建房纠纷而引起的恶性故意伤害事件,令人发指。从目前的证据来看,欧某中持刀导致二死三伤,涉嫌故意杀人罪(具体罪名,以公安机关最终公布的结果为准),手段极其恶劣,并且针对小孩和老人实施伤害,严重非常后果,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

亦鸥:欧某中畏罪自杀,还能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吗?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公安机关抓捕过程中,欧某中在平海镇上林村一山洞中拒捕并畏罪自杀。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畏罪自杀”并非法律术语,它应该是指“犯罪嫌疑人死亡”。

那为什么称“犯罪嫌疑人死亡”而不是叫“罪犯死亡”?这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关。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共有四个阶段分别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在每一个阶段中,行为人都有相对应的称谓。

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中,行为人叫犯罪嫌疑人。到了法院审判阶段,叫做被告人。经过法院判决认定有罪后,到了执行阶段,就称之为罪犯。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即在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只能做无罪推定,所以只能叫做犯罪嫌疑人,而不能称之为罪犯。

因此,很显然,欧某中现在的身份是“犯罪嫌疑人”,他在法律上依然是无罪的。

现在欧某中已经畏罪自杀,那还有对他定罪量刑的必要吗?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亦即欧某中死了就不需要刑事追诉了,不存在判刑的问题。

因此,欧某中已经死亡,不能对其进行判刑。那欧某中持刀导致二死三伤就不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显然不是的。虽然不能追究欧某中的刑事责任,但是可以追究他的民事责任,欧某中依然需要为自己做下的错事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那欧某中需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欧某中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他侵害了死者的生命权,侵害了伤者的身体权和健康权。他应当以自己的责任财产赔偿死伤者的家属。由于欧某中已经死亡,涉及到《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如果欧某中有财产,而他的家属又继承了他的遗产,那么欧某中的家属需要以其自己继承而来的遗产赔偿死伤者的家属,但以继承而来的遗产为限,超过遗产部分,可以不用赔偿;如果欧某中的家属放弃继承,则用欧某中的遗产赔偿死伤者的家属。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欧某中自食其果,愿活着的人能尽快抚平伤痛,好好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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