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外国人在巴西实用指南》是巴西司法部外国人局1990年发行的一本小册子,1997
年发行了第二版,2004年发行了第三版。该指南比较全面地介绍了巴西有关外国人的法律
法规。中国驻圣保罗总领馆将《外国人在巴西实用指南》第三版翻译成中文,希望能对大
家了解巴西有关外国人法律法规提供参考。对《外国人在巴西实用指南》的解释权应属巴
西司法部外国人局。
巴西签证(Visto)
除根据对等原则或协议免除签证外,外国人进入巴西前需在巴西驻外使馆或领馆办妥签证。
签证有效期一般是90天。旅行前请注意签证的有效期。
巴西签证共分七大类巴西签证有效期,它们是:(一)过境签证;(二)旅游签证;(三)临时签证;(四)
居留签证;(五)礼遇签证;(六)公务签证;(七)外交签证。
第一类过境签证(ânsito)
过境签证是发给经巴西过境的人员。过境签证的停留期为10天,不可延期。
第二类旅游签证()
发给前往巴西旅游、观光人员。持旅游签证的人不得移民或在巴西从事有偿活动。旅游签
证可以是多次入境、但总停留天数不得超过90天。旅游签证的停留期可以延期90天,但
12个月内,总停留天数不得超过180天。依据对等原则,旅游签证有效期最长可达5年。
旅游签证的延期应在签证的有效期内向联邦警察局申请,由司法部审批。旅游签证不能转
为居留签证。
第三类临时签证类(ário)
根据巴西6815/80号法令第十三条(经6964/81号法令修改),依照来巴西目的将临时签
证类分为以下7种。
第1种:文化交流或学术研究,停留期最长为2年,可申请延期2年。
第2种:商务旅行,有效期最长为5年,每年在巴西境内停留期不得超过90天;可向联邦
警察局申请延期5年。(注:不允许就业,否则属非法)。
第3种:文艺人员或体育运动员,停留期最长为90天,可向联邦警察局申请延期90天。
第4种:学生签证,停留期最长为1年。可凭学校证明申请多次延期,直至学业结束。
第5种:通过劳务合同或由政府聘用的科技人员、教师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需有劳动合
同并经劳动就业部批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工作签证。这种签证的停留期最长为2年,可
在期满30天之前申请延长停留期2年(只能延期一次)。符合条件的,可在期满30天之
前向司法部的外国人局申请转为居留签证。
工作签证持有者若要变更工作单位,需经原顾主同意,并向司法部提出申请,司法部将在
听取劳动就业部意见后审批。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工作签证将被吊销并要求限期离境。
第6种:外国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的记者或其它的新闻从业人员,停留
期最长为4年,可在期满30天之前申请延长停留期4年。该类签证持有者不可为巴西媒体
从事有偿服务。
第7种:宗教团体的神职人员和其它宗教人士,停留期最长为1年,可在期满30天之前申
请延长停留期1年(只能延期一次)。可在停留期满30天之前向司法部的外国人局申请转
为居留签证。
延长签证停留期或转换签证种类:
延长签证停留期或转换签证种类的申请应由当事人在签证的有效停留期内,书面向有关部
门提出。根据巴西第6815/80号法令第38条规定,巴西不接受非法入境者或非法滞留者延
长签证停留期或转换签证种类的申请。这类人应先离开巴西,在国外申请巴西签证。
授权司法部外国人局审批临时签证类中的第1、4、5、6、7种签证的延长停留期或转换为
永居签证的申请。
授权联邦警察局审批临时签证类中的第2、3种签证的延长停留期的申请。
签证延期或转换签证种类的申请表格可向联邦警察局索取或通过司法部网站获得,网址为
..br。
更换雇主或职业:
经巴西劳工部批准,持工作签证在巴西工作的外国人,只可在申请工作签证时邀请或签约
的机构(或单位)工作。
根据巴西第6815/80号法令第100条规定,持工作签证在巴西工作的外国人,只有经司法
部批准(并经劳工部同意)后,方可变更工作单位。根据该法令第125条规定,违反上述
规定的外国人,可处吊销工作签证并限期离境。
第四类居留签证()
居留签证是发给来巴西定居的人员。申请人需满足全国移民委员会关于移民的要求。
第五类礼遇签证()
外交部颁发、延期或取消礼遇签证。如果停留期超过90天,持有人需向外交部登记。
第六类公务签证()
外交部颁发、延期或取消公务签证。如果停留期超过90天,持有人需向外交部登记。公务
签证可转换为居留签证。转换签证的申请需向司法部外国人局提出,司法部将与外交部、
劳动就业部会签后审批。
第七类外交签证(ático)
外交部颁发、延期或取消外交签证。如果停留期超过90天,持有人需向外交部登记。外交
签证可转换为居留签证。转换签证的申请需向司法部外国人局提出,司法部将与外交部、
劳动就业部会签后审批。
长期居留(ê)
长期居留可发给子女或配偶是巴西公民的外国人。第一种情况,签证申请人需提供对巴西
子女精神、社会及经济监护的证明;第二种情况,双方应无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分居或离婚。
此外,持长期居留签证的外国人,可为父母、子女或配偶办理家庭团聚长期居留签证。持
长期居留签证的外国人,也可为未婚、未满18岁或生活无法自理的兄弟、孙子、曾孙办理
家庭团聚长期居留签证。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果发生诸如遗弃子女、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分居或离婚、或其它导致
家庭关系改变的情况,家庭团聚长期居留签证将可能被取消。
根据全国移民委员会05/97号法令,因连续离开巴西时间超过两年而丧失居留身份的外国
人,可以重新向有关部门申请长期居留证。
根据全国移民委员会第06/97号决议,在巴西以避难或难民身份居住时间超过六年的外国
人、受雇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投资移民可申请长期居留。
根据全国移民委员会第01/97号决议,持临时签证类(第三类签证)的外国教师、高级科
技人员,若被为教学机构或科研机构通过公开招聘或与私营教学机构或科研机构签订两年
以上的合同,可申请长期居留。
外国人登记( de )
持临时类签证、居留签证者或难民签证者须在入境或获得难民资格30 天内向联邦警察局登
记。符合申请领取外国人居留身份证条件者还须在联邦警察局留取指模。
获得长期居留签证者(包括转换签证种类而获得长期居留签证者),需在颁发签证公告登
报90 天内,到联邦警察局进行登记。如果逾期不进行登记,签证自动失效。申请人可根据
有关规定再次提出登报申请。
外国人登记资料的变更(ção do )
旅行证件上的资料如姓名、国籍及其它有关资料是为外国人进行登记和颁发身份证的重要
资料。这些登记资料的变更以及身份证上资料的变更,如姓名、国籍、婚姻状况、出生日
期、父母亲姓名的变更,都需通过住所附近的联邦警察局向司法部提出申请。
因婚姻状况变更(如结婚、离婚、法律分居等)而要变更姓名的,需经最高联邦法院同意。
外国人资料登记错误应由联邦警察局更正。
若外国人获得与原登记资料不同的新国籍,需在90 天内向联邦警察局提出新国籍的登记申
请。
姓名资料的变更(ção de Nome)
根据1980 年第6815 号法令第43 条的规定,外国人可在以下情况下改变姓名:
1、经证明是错误的。
2、姓名含有贬义。
3、发音或含意难翻译或转换成葡萄牙语。
凡属上述情况,当事人应向居住地的联邦警察局提出改变姓名的申请。
当外国人归化巴西时,应明确是否要将原姓名翻译或转换成葡萄牙语。所谓将原姓名转化
成葡萄牙语,就是在原姓名中加入一个常用的葡萄牙语姓。
根据1980 年第6815 号法令第115 条的规定,外国人归化巴西后,更改姓名的申请须向司
法部提出,如果申请被拒绝,可向法院提出申诉,因为根据巴西宪法,土生巴西人和归化
巴西人这方面权利是平等的。
住址资料的变更(ção de ço)
根据1981 年第86715 号法令第81 条的规定,在联邦警察局登记的外国人如果变更居住地,
须在30 天之内亲自到新地址附近联邦警察局或以带回执的信件通知住址变更事宜。通知内
容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发证地点、新住址的证明文件(如水、电、煤气交费单等)。
如果当事人迁往其它州居住,须在30 天之内亲自到新住址附近的联邦警察局通知住址变更
事宜。
如果外国人在接受外国人局行政处分期间,当事人还应通过挂号信或带回执的信函将住址
变更事宜通知该局。
外国人出入巴西(Saída e )
根据1980 年第6815 号法令第51 条的规定,以长期居留身份(ência )
登记的外国人,在居留签证的有效期内,如果离开巴西时间不超过两年巴西签证有效期,可凭外国人居留
身份证进入巴西而不需签证。
根据全国移民委员会1997 年第5 号决议,以长期居留身份登记的外国人,如果在国外连续
停留时间超过两年,其居留身份即被取消,当事人需重新向巴西驻外领事机构申请签证方
能入境巴西。
以临时居留身份(ência ário)登记的外国人,在联邦警察局颁发的身份证
有效期内,离开巴西后可凭身份证进入巴西而不需签证。
如果在申请居留身份证延期、或者申请由临时居留身份转为长期居留身份登记的外国人,
如果离开巴西不超过90 天,可凭有关文件进入巴西而不需签证。
政治避难及难民(Asilo Político e )
巴西1988 年联邦宪法第4 条规定,根据巴西国际关系准则,提供政治避难。巴西依法受理
由于在外国因政治、宗教信仰或种族原因受到迫害的外国人政治避难申请。
政治避难分为两种,外交政治避难和国土政治避难。前者是由巴西驻外外交代表给予还在
原居住国国内的政治避难申请者,但不能保证申请者能获得在巴西国土的政治避难。后者
是由司法部给予已经在巴西的外国人,期限2 年,可根据情况延期。在巴西国土的政治避
难者应遵守国际法和巴西现行的法律法规。申请人需向居住地附近的联邦警察局提出申请,
申请批准后,将向当事人颁发居留身份证。如果申请政治避难的理由不充分,申请将会被
拒绝,这样,当事人就不能进入巴西或在巴西停留。
同样,巴西受理由于在本国或地区因种族、宗教、国籍、族群、政见等原因受到迫害或人
权受到严重践踏的外国人的难民申请。
司法部下设的全国难民委员会主管难民申请的审理,难民资格的给予与取消,指导并协助
对难民进行必要的、有效的保护和法律支持。
政治避难与难民的主要不同点是,前者涉及的受害者主要是单个的,人数少;后者需要保
护的人数较多,且原居住国或地区都有严重的社会、政治动荡。
获得政治避难或难民资格的外国人,若未经巴西政府的批准就离开巴西,即丧失政治避难
或难民资格,且不得再以政治避难或难民身份返回巴西。
巴西国籍的获得(ção da )
根据巴西1988 年联邦宪法第12 条规定,以下人员出生时拥有巴西国籍:
1、出生在巴西的人。如果父母为外国人,只要不是为国籍国执行公务,其在巴西出生的子
女即拥有巴西国籍。
2、出生在国外,只要父母一方为巴西人,而且父母任何一方在为巴西国家执行公务。
3、出生在国外,只要父母一方为巴西人,任何时候来巴西定居即可获得巴西国籍。宪法109
条规定,由联邦司法部门受理和审批这类申请。
归化(ção)
巴西联邦宪法第12 条对归化巴西作了如下规定:
1、拥有葡萄牙语国家国籍的外国人,在巴西连续居住满一年且操行良好,可依法申请获得
巴西国籍。
2、在巴西连续居住满15 年、且没有受过刑事处分的其它国家的外国人,可依法申请获得
巴西国籍。
以上第一种情况,就是常说的普通归化(ção Comum),巴西1981 年第6964 号
法令第112 条对归化条件进行了修改并具体化:
1、具有民事能力。
2、在巴西进行了居留登记。
3、申请归化时,至少在巴西连续居住4 年。
4、会读、写葡萄牙语。
5、有职业或赡养家庭的经济条件。
6、操行良好。
7、在巴西或其它国家没有犯过刑期超过1 年的欺诈罪。
所谓在巴西连续居住至少4 年,是指合法居住的时间,例如持临时签证、长期居留签证、
公务签证或外交签证,而且在申请归化时已有居留登记(即长期居留身份证)。根据1981
年第86715 号法令第119 条的规定,如果因重要原因,离开巴西的时间累计不超过18 个月,
计算时间不受影响。
根据巴西1980 年第6815 号法令第113 条规定,如果申请人有巴西籍子女或配偶,要求在
巴西连续居住的时间可缩短为1 年。
入籍申请应该向居住地附近的联邦警察局递交。这叫普通归化。
如果附合下列条件之一,不管是否有长期居留登记,只要其在巴西停留的时间不少于30 天,
就有条件申请归化巴西(也称特殊归化(ção ):
1、与现职巴西外交官结婚超过5 年的外国人。
2、在巴西驻外外交、领事机构连续任雇员时间超过10 年的外国人。
以上这种情况,归化申请应向巴西驻外领事机构提出,再由巴西外交部转司法部外国人局
受理。
临时归化(ção ória)
5 岁以前来巴西定居的外国儿童,可以通过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归化,这叫临时归化。临时归
化的申请可以向居住地联邦警察局提出或直接向司法部提出。申请时需提出如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