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薄其雨) 8月9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医院审查了学生与中介机构就学费返还发生的纠纷。 该案中,学生王某声称中介机构未如约取得泰国某大学硕士学历学位和认证,要求中介机构返还高额费用,得到法院支持。
记者从法院获悉,近期一些中介机构瞄准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的“市场”,广告的主要受众是“学制短”、“门槛低”、“合格率高”,以“速成”为噱头吸引用户,无利可图。
特别是新冠灾祸期间,一些中介机构“无需出国”“网上授课”吸引了不少用户,一些人也上当了。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为委托人(乙),某公司为受托人(甲),双方于2021年9月7日签订《泰国硕士办理合同书》。
本合同约定甲方帮助乙方办理中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取得证书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
总学费20万元,签约支付第一期学费12万元,学历学位认证后支付第二期学费8万元。
合同签订后,王某通过网银向某公司股东李某转账12万元。
两个月后,王先生发现一家公司发布了注销清算公告,随后联系了该公司的联系人赵先生,被告知可以继续获得学历学位。
王某还向该公司邮寄了债权申报材料,但该公司不予理睬。王某向该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后,该公司未能办理注销登记。
随后,王某将某公司、李某、赵某告上法院,要求返还12万元并支付利息。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教育部认为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前提应当是学生通过合法合规途径获得的学历学位。
王先生没有泰国某大学的硕士学位,所以某公司不仅仅提供学历学位认证的处理服务。
《泰国硕士办理合同书》约定协助王某获得教育部认定的泰国某大学硕士学位证书的时间为签订合同之日起6个月,远低于正常硕士学制时间,涉嫌买卖学历学位。
因此,《泰国硕士办理合同书》违反我国学历学位管理、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签订此合同的目的是以违法或违规手段获取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学位,实现正常的学历学位管理和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
法院认为,王某欲获得国(境)外硕士学位,对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的相关法规政策了解不充分,不认识合同内容就签订合同支付价款,王某自身存在相应的过错。 但某公司签订合同不到3个月就进入清算程序,无视王某债权申报涉嫌诈骗,过错程度明显高于王某。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王某根据该无效合同支出的12万元,可以依法要求合同相某公司返还。
王先生声称的利息是实际上资金被占用的损失。
在充分考虑双方错误的基础上,王先生主张的计息标准和计息点是合理区间,法院对王先生主张的利息也表示支持。
再加上李先生是某公司唯一的股东,涉案合同约定王先生向李先生的银行账户付钱,李先生未能就自己的财产独立于某公司举证,李先生对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校对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