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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孕妇泰国坠崖杀人案的法律问题分析

2023-02-04 22:14:34编辑:饮舟

古人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一日夫妻百日恩”,本应是夫妻之间相亲相爱相濡以沫,但今年6月初泰国发生的江苏孕妇坠楼事件,阿加莎克里斯蒂的名号《尼罗河上的惨案》 ——

据多家媒体报道,综合消息,一对江苏夫妇(丈夫是江阴人,妻子是南京人)在泰国乌汶府国家公园玩耍时,怀孕3个月的妻子“不小心”从34米高的悬崖上坠落。

江苏孕妇泰国坠崖杀人案的法律问题分析

所幸,该女子(王某)在坠落过程中多次被树缓冲,身体多处骨折,但未负致命伤,连胎儿也幸存。

在王先生长时间大声呼救后,景区工作人员赶来送医院治疗。

上帝保佑,母子平安,绝对是值得庆祝的事情! 大家都以为小王是在事故中摔下悬崖的,几天后,小王单独面对警察讲述了一个意外的事实。 “他突然从后面抱住我的腰,抱住我,吻了我的右脸。

接吻后,双手从我身后拼命推,把我推下悬崖。

“这样,一起游客意外坠崖事件顿时成了恶意杀人事件! 当地警方随即将江阴男子(俞某冬)抓获,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俞某冬杀害妻子的原因很可能是觊觎妻子的个人财产。 王先生说,俞某冬不仅没有工作,而且债台高筑,而富裕的王某只愿意偿还一半的债务,俞某冬在妻子死后试图占有妻子的全部财产。

一、如何追究俞某冬的刑事责任,根据上述多项信息,本案为明显刑事案件。

那么,问题是——泰国发生的刑事事件,嫌疑人和受害者是中国人,在我国有管辖权吗? 在国际法上,确定国家管辖的原则主要有四个。 属人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的罪,适用本法。 但本法规定的最高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

所以,无论俞某冬在国内还是国外犯罪,我国都可以行使管辖权。

但事件毕竟发生在泰国,根据国际属地管辖原则,泰国也拥有管辖权。

如果两国对一项犯罪行为有管辖权,该怎么办? 1994年,中泰两国已经开始司法合作,两国签署了《引渡条约》,但启动引渡程序并不容易。

就本案而言,案件发生在泰国,相关证据包括证人在内都在泰国,如果移交中国立案侦查,取证过程将非常困难,而且泰国是否同意移交,特别是由于中泰历史友好关系,中国尊重泰国主权

将来是否让俞某冬天回国,需要司法机关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进行权衡。

俞某冬在泰国受审或服刑后被引渡、遣返或驱逐出境,我国可以根据中国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依照本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经过外国审判也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到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即使俞某冬在泰国被判刑回国,我国司法机关也以故意杀人罪(被害人最终没有死亡,但在数十米高的悬崖上把人推下去,显然可以推定嫌疑人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故意,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二、王女士有没有权利和方法保护被丈夫推下悬崖、造成身心严重创伤的民事权益? 未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分割)的,可以要求俞某冬经济赔偿吗? 我想答案是肯定的! 理由如下。 1 .这种赔偿不仅仅是人身损害或财产赔偿,而是基于是非和行为性质的定义,受害者(以下民事观点中称为“受害者”)在受害后有权要求赔偿(索赔)。

法律评价犯罪嫌疑人及其后的“被告人”(以下按民事观点,称为“施暴者”、“加害者”)行为错误的,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在经济上要对被害人给予一定的民事赔偿。

2 .当今社会,夫妻财产绝大多数是共同财产,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有严格的边界和标准。

《婚姻法》明确规定有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财产,如婚前财产、遗嘱或合同规定的一方所有财产。

因此,俞某冬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在法事和具体法律规定等基点的角度上,成为赔偿主体,具有赔偿能力——至于其个人财产能否充分赔偿被害人,这一赔偿实力并不影响其是否依法应予赔偿。

3 .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对犯罪分子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还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财产不足支付的,首先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用于治疗和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

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这适用于所有市民,并没有将夫妇排除在外。

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起诉另一方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法院应当受理,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被害人因此获得的赔偿应当视为夫妻一方婚后的个人财产。

如此依法处理,既是对被告人(施暴者)的制裁,不仅要达到惩罚、教育的目的,而且要保护、安慰受害者,恢复、补偿受害者的权利,为夫妻之间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提供明确而明确的法律保障

实践中,许多夫妻共有家庭财产,发生婚内伤害后,由于各种因素不离婚,或者没有及时办好离婚手续,会导致加害人没有个人财产,或者个人财产不够。

在具体操作上,被害人提起诉讼时,如果加害人缺乏可以以个人特有财产要求赔偿的个人特有财产,按共同财产中的份额赔偿---这也达到对被害人自身权益(原享有的共同财产中的份额)的保护。

当然,上述“共同财产中的份额赔偿”不是现实地给予的,而是一种受法律处理的分配和确认,或者可以在云中“期待”。 如果婚姻关系最终解除,应该期待的份额可以转化为现实利益。

三、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丈夫已经负有刑事责任的,需要赔偿妻子的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对于这个问题,法律界长期存在着激烈的争论。

第一种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审理民事诉讼附带案件,进行调解,或者根据财产损害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而刑事诉讼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刑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财产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身损害赔偿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从程序上来说是民事诉讼,从来源上来说是刑事诉讼,到底应该以什么标准来判决呢?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刑事附带的民事诉讼或者基于刑事单独(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在程序上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体赔偿范围是依据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还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依照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的,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人身造成损害的,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所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给被害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受害者死亡的,还应当赔偿葬礼费用等费用。

根据上述《侵权责任法》第16条,赔偿范围包括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那么,在附带刑事民事诉讼的人身损害赔偿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到底应该依据哪些法条进行判决呢?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的现有规定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该法条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除了优先使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司法解释的现有规定外,《刑诉法解释》公布晚于《侵权责任法》,其中相关民事诉讼的内容相对于新法《侵权责任法》,刑事附带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实体判决赔偿范围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即“《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中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财产损失情况作出判决”的规定不包括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这“两金”必须在调解范围内,不是判决的硬性规定。

——这也是法院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

顺便问一下,依照《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四项,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伤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害人生命权、健康权等造成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因此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应当包括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民事诉讼当事人依照《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四款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不受第二、三款的规定限制。

因此,在刑事民事诉讼调解、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自诉调解中,在调解、和解过程中,人身损害赔偿额可以遵循《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包括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将这“两金”纳入调解范畴,起到当事人谅解、和解、撤回自诉的法律效果。

第二种意见是,《侵权责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侵权人已经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其民事责任的负担,且触犯刑律的侵权行为比普通民事侵权更恶劣,对被害人的损害更大,从被害人利益保护的角度看,比被害人更严重

笔者也认同这一观点,但这一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始终不是主流观点。

四、婚配必备“尽职调查”据媒体报道,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在2006年12月11日作出的( 2006 )惠刑初字第471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处俞某冬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和有期徒刑12年(后减刑出处)。

记者还从有关部门获悉,江阴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9日受理起诉俞某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个多月后撤诉。

媒体也报道俞氏冬天的为人等,表明本来就作恶多端,这件事的发生似乎是俞氏冬天的必然趋势。

作为一位多年来在法院处理多起刑事案件、家庭纠纷的律师,为了杜绝此类惨案的发生,笔者建议在谈婚论嫁时,除了必要的感情基础外,“不能被感情冲昏头脑”。 特别是,结婚也是合同。 就合同而言,对他的了解,除了青梅竹马或熟悉根的人之外,在签订合同之前都要对对方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对对方过去的经验有一定的了解。 “从小看,活到老一半”,人都有一定的本性延续和惯性。

特别是对于看似复杂的对象,除了在日常交往中对其人品、习性进行一定的考察外,还应请身边的法律人员从必要的法律数据中查找刑事、行政处罚前科劣迹、民事诉讼相关情况、债务履行情况、是否为额度、失信人等

针对公主与俞某冬之间富商与“闲人”勾结的情况,也可以签订规避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所需的婚前财产协议。

作者:黄思佳/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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